(2017)黑1181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金福与芦金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福,芦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金福,男,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芦金成,男,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金福与被执行人芦金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芦金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金福执行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芦金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现已执行完毕,此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公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