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裕华路。法定代表人刘绍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乐、延程程,系该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荟景新园*幢***号。法定代表人薛发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榆人防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榆人防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金沙路东、榆麻路南修建的汇金·学府苑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榆人防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行政警告;2、行政罚款65000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能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的行政罚款65000元及加处罚款65000元。本院认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榆人防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及加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