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王瀚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勤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陈光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借款及利息45896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678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且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本案义务,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支付150000元执行款后,不再履行义务。本院多次督促其履行,被执行人以公司暂时困难为由没有支付。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