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洪波与马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波,马书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964号原告:郭洪波,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书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郭洪波与被告马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郭洪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波负担。审判员 金双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