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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洪波与马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波,马书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964号原告:郭洪波,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书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郭洪波与被告马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郭洪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波负担。审判员  金双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