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存联、王东与栗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存联,王东,栗宏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联,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7月6日,住陕西省礼泉县,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3月19日,系上诉人王存联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宏彦,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26日,住富平县,农民。上诉人王存联、王东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将该案移送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富平县即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富平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栗宏彦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富平县薛镇宏化村前任组,故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