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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静丽、邱丰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静丽,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丰收,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赖育新,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再审申请人谢静丽因与被申请人邱丰收、赖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5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谢静丽申请再审称,原审于2016年7月14日向其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是其本人签收的;其本人一直居住在户籍登记地广东省佛山市,但原审没有向其直接送达判决书而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此,原审的送达方式不合法,剥夺了其本人的诉讼权利。被申请人邱丰收、赖育新提交意见称,原审诉讼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谢静丽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原审以司法专邮的形式于2016年7月14日按谢静丽的户籍登记地“广东省佛山市”向谢静丽邮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司法专邮,投递员于2016年7月19日在谢静丽的上述住址向谢静丽本人送达了邮件。2016年10月11日原审以司法专邮的形式按谢静丽的上述户籍登记地向谢静丽邮寄(2016)闽05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投递员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14日、15日到上述地址送达邮件,但均未能直接送达。为此,原审公告送达判决书。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合法。谢静丽提出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静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志强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淑惠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