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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与朱印良、王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朱印良,王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邓元连,该区区长。被申请人朱印良,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王蝶,女,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株石征补〔2016〕3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本院该行政行为审查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株石征补〔2016〕3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龚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