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军平与彭天宇、李秋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平,彭天宇,李秋华,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362号原告:胡军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妮,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天宇,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李秋华,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平诉被告彭天宇、李秋华、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胡军平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曾 金人民陪审员 付心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