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昕与济源市汇丰嘉航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昕,济源市汇丰嘉航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65号原告:赵昕,女,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秀林(系原告赵昕父亲,),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峰,律师。被告:济源市汇丰嘉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体,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林,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峥。委托代理人:赵永升,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昕与被告济源市汇丰嘉航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赵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昕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昕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杨宁生审 判 员 冯 刚人民陪审员 张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