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9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博与大连保利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大连保利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880号原告李博,男。被告大连保利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智韬。委托代理人康何,女。原告李博与被告大连保利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淑华、王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被告委托代理人康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大连保利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保利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销售,原告是与作为中介的广州保利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商谈的购房事项,应当追加广州保利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被告,原告拒绝追加被告。由于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7.00元,退还给原告李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威人民陪审员 张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雨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