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明星与王利初、罗亮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星,王利初,罗亮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08民初894号原告:高明星,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荔,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王利初,男,1941年06月03日出生。被告2:罗亮爱,(系王利初的妻子)女,1947年08月07日出生。原告高明星与被告王利初、罗亮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高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累计借款3520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5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多次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累计向原告借款35200元,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特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利初、罗亮爱在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余款252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高明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