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鞍山众成其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众成其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014号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众成其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财产保全费626元,合计诉讼费1,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