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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恢601号申请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佳,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翁亦亦,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月林,经理。被告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魏天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7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偿还借款930.93万元及利息。1、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2、本院于2018年5月23、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在(2014)房执字第1526号案件执行中,双方协商将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的机器设备在流拍后以262340元折抵债务。4、2017年12与28日,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张月林因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在对其所有的房屋拍卖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流拍价320万元以物抵债,本院准许,张月林亦同意,但要求申请人给付其租房费用25万元,申请人同意,并已支付。5、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天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设置为失信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磁家务水泥厂、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月涛审判员  蔡丰利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