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李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李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630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黄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系原告员工。被告:李映,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李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