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军与韩喜巍、杨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韩喜巍,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被执行人韩喜巍,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洁,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军与韩喜巍、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