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海涛与王雪东、杜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涛,王雪东,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孟海涛,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雪东,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丽,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雪东、杜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孟海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向申请人孟海涛偿还借款利息1.4万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执行费1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孟海涛与被执行人王雪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雪东向申请人孟海涛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利息。王雪东在和解前向申请人偿还本金2000元,于2017年6月18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剩余3.2万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全部偿还完毕,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