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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程守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程守清,汤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11703984F(1-1)。法定代表人:毛传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守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汤璐,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守清、汤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