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3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睿,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服刑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睿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睿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北城佳苑某幢21-3姚某某家中。杨睿在与姚某某妻子祝某交谈之机,见祝某家客厅茶几上放有1条白色钯金项链,顿生盗窃念头。后杨睿与祝某一同离开该房屋时,见祝某未将房屋大门上锁,遂在北城佳苑小区与祝某分开后再次返回家中,趁屋内无人之机,推门入室,将祝某在客厅茶几上的这条价值739.2元的钯金Pb990型项链盗走,销赃后获赃款500元。另查明,本案经他人检举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2017年5月4日,公安民警将正在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服刑的被告人杨睿刑事拘留,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杨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扣除先行羁押的25日,该次判决确定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人杨睿在开庭审理中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王某、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睿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被告人杨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5日,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祝某的经济损失73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孔令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