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士礼、郭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士礼,郭侠,张奇,王永峰,魏东,衡永,孙井瑞,杜东风,吴洪雷,吴士波,杜东虎,刘丙红,周维权,彭城,刘汉程,姬江江,刘体刚,韩洪涛,刘福建,王会平,吴洪启,曹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30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岗,该公司职工。被告:吴士礼,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郭侠,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张奇,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王永峰,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魏东,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衡永,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孙井瑞,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杜东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吴洪雷,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吴士波,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杜东虎,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丙红,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周维权,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彭城,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刘汉程,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姬江江,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体刚,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韩洪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刘福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王会平,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吴洪启,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曹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士礼、郭侠、张奇、王永峰、魏东、衡永、孙井瑞、杜东风、吴洪雷、吴士波、杜东虎、刘丙红、周维权、彭城、刘汉程、姬江江、刘体刚、韩洪涛、刘福建、王会平、吴洪启、曹强、刘运华、吴长明、吴志宏、吴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