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字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成屯与杭州临安金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屯,杭州临安金源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字161号原告卢成屯,无业。被告杭州临安金源食品厂,住所地:临安市龙岗镇无他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源,该厂厂长。原告卢成屯与被告杭州临安金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卢成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成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成屯撤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卢成屯负担。审判员 潘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