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迹远工程机械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迹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三段六号。被执行人:刘迹远,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工程机械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5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