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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根道布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根道布其,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孟根道布其,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阿色愣队5号。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五居委21栋1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孟根道布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春梅名下有览胜极光蒙KKM3**车一辆,该车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该车辆的下落,经合议本院认为该车辆未控制,而且被另案查封,无法实现本案的债权,应不予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春梅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春梅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并已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