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正娥、张沈沁、张锐、张志邦、何光翠与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娥,张沈沁,张锐,张志邦,何光翠,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邓正娥,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张沈沁,女,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法定代理人邓正娥(系张沈沁之母),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张锐,男,200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法定代理人邓正娥(系张锐之母),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张志邦,男,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何光翠,女,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以上五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镇舟镇政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723242951P。法定代表人:李朝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正娥、张沈沁、张锐、张志邦、何光翠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正娥、张沈沁、张锐、张志邦、何光翠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邓正娥、张沈沁、张锐、张志邦、何光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