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贵富、李梅、吴大舜、毕艳芳、常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市红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牟贵富,李梅,吴大舜,毕艳芳,常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国、赵崇萍,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牟贵富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吴大舜被执行人毕艳芳被执行人常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贵富、李梅、吴大舜、毕艳芳、常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贵富协商一致,牟贵富于2017年6月支付玉溪市红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4000元,2017年7月支付18000元,2017年8月份开始按照(2016)云0402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案执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