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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周严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玲,周严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373号原告:刘玲玲,女,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周严严,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玲与被告周严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玲玲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