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周严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玲,周严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373号原告:刘玲玲,女,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周严严,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玲与被告周严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玲玲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