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永、牛东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牛东玲,孟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东玲,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系牛东玲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利波,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娟,系孟利波妹妹,住济源市济钢西区。上诉人赵永、牛东玲因与被上诉人孟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永、牛东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汉洲审判员 姬于卫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