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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永、牛东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牛东玲,孟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东玲,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系牛东玲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利波,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娟,系孟利波妹妹,住济源市济钢西区。上诉人赵永、牛东玲因与被上诉人孟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永、牛东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汉洲审判员  姬于卫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