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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鑫治实业有限公司与曾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鑫治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李新群,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156号申请人重庆鑫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38667T。法定代表人朱淑丰,重庆鑫治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职务不祥。被申请人李新群,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曾勇,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人重庆鑫治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李新群、曾勇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李新群、曾勇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鑫治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李新群、曾勇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李新群、曾勇价值4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