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义与于碧涛、曹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义,于碧涛,曹宝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89号原告段义,男,6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于碧涛,男,3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曹宝宏,男,3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义与被告于碧涛、曹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依法收取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25元。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