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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义与于碧涛、曹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义,于碧涛,曹宝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89号原告段义,男,6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于碧涛,男,3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曹宝宏,男,3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义与被告于碧涛、曹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依法收取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25元。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