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39号原告: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西路二段10号。法定代表人:余兴华,公司经理。被告:金明英,女,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泸州市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