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治军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治军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治军,又名黄志军,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文盲,住谷城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黄治军患高血压危象、心脏病,被谷城县看守所通知暂不收押。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治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鄂0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治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治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朱梦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治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