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盛大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盛大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财保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瓜州县聚源建材经销部,地址:瓜州县瓜州大道83-1号。经营者:岳林,该经销部负责人。被申请人:甘肃盛大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希元,该公司董事长。保全申请人瓜州县聚源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甘肃盛大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甘0922财保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甘肃盛大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行营业室(账号:×××)账户存款76539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瓜州县聚源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瓜州县聚源建材经销部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盛大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行营业室(账号:×××)的账户及账户内存款222792.94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347元,由申请人瓜州县聚源建材经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永红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