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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宇与沈阳急送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沈阳急送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177号原告:张宇,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娟,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告:沈阳急送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1202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原告张宇与被告沈阳急送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宇负担。审 判 长  彭瑞英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笑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