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俊国、彭美红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国,男,1982年4月22日生于山西省繁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仁县。2011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主动到怀仁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又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6月9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彭美红,女,1973年5月31日生于山西省阳高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主动到怀仁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又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6月9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苑海军,男,1973年10月2日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主动到怀仁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又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6月9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赵有仲、方占花、李福祥伙同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聚集50余人在怀仁县运发酒店九楼一房间内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渔利。为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俊国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与赵有仲、方占花、李福祥(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50余人聚集在怀仁县运发酒店九楼一房间内,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怀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怀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李福祥、方占花、赵有仲、杨晓龙等人的询问笔录,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1)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国、彭美红、苑海军目无法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实施赌博行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俊国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且经三被告人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三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被告人彭美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被告人苑海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秀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