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协外认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建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德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协外认13号申请人:吴建德,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人吴建德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奥地利共和国法沃里藤地方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50FAM34/13s-5的离婚判决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吴建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建德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建德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0元,由申请人吴建德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际平审 判 员 邓习军审 判 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百隆书 记 员 章亦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