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东远饲料有限公司、颜庆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东远饲料有限公司,颜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东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陈满水,总经理。被执行人:颜庆忠,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漳州市东远饲料有限公司与颜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颜庆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东远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1332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颜庆忠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行踪,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宝兴审 判 员 李 嫚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