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国瑞与李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瑞,李世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42号原告张国瑞,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世江,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张国瑞诉被告李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世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国瑞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军助理审判员 徐朦朦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