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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佰洋申请执行王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佰洋,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宋佰洋。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在执行宋佰洋申请执行王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佰洋于2017年6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王志强于2017年6月17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宋佰洋房屋转让费32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强于2017年6月2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宋佰洋案件款3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宋佰洋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申请执行人宋佰洋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被执行人王志强承担执行申请费38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