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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26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人民医院退休工人,住左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左云县,系原告之子。被告马某,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左云县人民法院工人,住左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左云县。系被告之夫。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马某以借款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一次性汇入被告账户,经催要还款80000元,又经多次催要于2012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金额12万元,从出具借条到2016年底还款21000元,2016年4月以后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拒接电话,一分钱也没有归还,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还原告借款99000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延原告借款期间利息25000元;3、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不是事实,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账户打入200000元,让被告给原告儿子王某办工作,结果让太原那个办工作的惠原给骗了,追要骗款没有结果,认为不是民事借款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卫兵审 判 员  张 珍人民陪审员  白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