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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由福堂与王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福堂,王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由福堂,男,1945年12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南岗区海吉办公设备经销部保管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王洪斌,男,1992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92号由福堂与王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382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