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聂紫薇与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紫薇,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聂紫薇,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汤原街163号。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2号2-5-2号。被执行人:杨艳辉,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2号2-5-2号。被执行人:王书海,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2号4单元3楼1号。本院在执行聂紫薇与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聂紫薇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6366元及利息。聂紫薇未能提供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张国华、杨艳辉、王书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