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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梅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8347D。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梅,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