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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2行审109号申请人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河南省睢县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林泽玮,主任。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杨某某、付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睢人口征决字(2016)第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睢人口征决字(2016)第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即:1、征收杨某某、付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0718元。2、执行费用6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艳华审 判 员  钱 辉人民陪审员  徐泽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梨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