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字第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启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启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字第64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4、27、28、29、31、32、33层,组织机构代码:76196186-9。负责人:吕天贵。委托代理人:潘耀华,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忠,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常熟市。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9元,减半收取计11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万邦审判员  方媛媛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晏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