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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林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171号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季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林锋,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华林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