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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中山市坦洲镇同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中山市坦洲镇同胜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704号原告:郭某,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同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同胜社区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6655199-X。负责人: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铭,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同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