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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宏峰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宏峰五金交电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执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宏峰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446号。经营者:高海峰,男,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与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宏峰五金交电经营部(宏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查询,但因身份证信息不齐全,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宏峰经营部的地址正确,但是在其住所地已找不到被执行人名称所属的经营部,根据现住所地经销商讲述,被执行人宏峰经营部已不在此住所地长达一年之久,已无从查证。因此,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沈鹏伟证实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高海峰的有效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佛山照明公司于2017年6月13号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桂明审判员  黎 健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紫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