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贵慧、彭世江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贵慧,彭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7执360号被执行人龙贵慧,女,1965年6月15日生,苗族,居民。被执行人彭世江,男,1980年5月22日生��苗族,农业户口。本院在执行龙贵慧、彭世江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贵慧、彭世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交纳罚金各4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龙贵慧的银行存款4000元,用于交纳罚金。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彭世江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工商、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彭世江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7执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