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汝镇与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镇,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687号原告:王汝镇,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夏家庄镇五龙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27005-5。法定代表人:岳来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艳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镇诉被告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汝镇负担。审 判 员 李 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晓凡书 记 员 李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