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校卫与被执行人沈阳唯美食品有限公司、王金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良,段校卫,沈阳唯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5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金良,男。委托代理人:王娜,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段校卫,男。被执行人:沈阳唯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方凌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向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校卫与被执行人沈阳唯美食品有限公司、王金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金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金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金良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