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康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康军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757号原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7号、8号楼。诉讼代表人: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孙晞。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钧、王可虎,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康军,男,1983年9月6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无锡润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康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润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无锡润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晴 更多数据: